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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处理政策

个人信息处理政策

振永产业株式会社(以下简称”公司”)为了保护信息主体的自由和权利,遵守《个人信息保护法》及相关法令,合法处理个人信息,安全管理。 因此,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30条,向信息主体介绍个人信息处理相关的程序及标准,为了能够迅速、顺利地处理与此相关的苦衷,制定并公开如下个人信息处理方针。

第1条 (个人信息处理目的)
公司不得将收集到的个人信息用于下列目的以外的其他用途,使用目的发生变更时,将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8条另行征得同意等必要措施。
1. 出入管理:以公司设施及保安管理为目的
2. 举报:以防止内部腐败及受理举报为目的

第2条 (个人信息处理与保留期限)
1. 公司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为提供服务,在必要的最小范围内收集、利用个人信息。

1) 经信息主体同意办理的个人信息项目
公司将下列个人信息项目按照《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5条第1款第1项及第22条第1款第7项进行信息
经主体同意后正在处理。
分类收集项目拥有及使用期限
出入管理(必需)姓名、手机、公司名(选择)车牌号出入结束1年后销毁
(视频信息:30天后销毁)
举报(选择)姓名、手机、电子邮件目的达成后立即销毁


第3条 (个人信息由第三方提供)
公司原则上不对外提供个人信息。 但是,根据法令或相关机关提出要求时,可以提供。

第4条 (个人信息委托处理)
公司不委托个人信息的相关事项。

第5条 (信息主体的权利、义务及行使方法)
1. 用户可以随时对公司行使个人信息阅览、更正、删除、停止处理等权利。 但是,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35条第4项、第36条第1项、第37条第2项等相关法令规定,用户的个人信息阅览、更正、删除、停止处理要求等权利行使可能会受到限制。
2. 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施行令第41条第1项,用户的权利活动可通过电子邮件、书面、传真等方式进行,公司对此将立即采取措施。
3. 根据第1项的规定,权利行使可通过用户的法定代理人或受委托人等代理人进行。 在这种情况下,必须提交”个人信息处理方法相关告示”附件第11号格式的委任状。
4. 要求更正或删除个人信息时,在其他法令中明确规定其个人信息为收集对象时,不能要求删除。
5. 公司根据用户使用权利,确认阅览要求、更正、删除要求、停止处理要求时阅览等要求的人是否本人或正当代理人。

第6条 (废除个人信息)
1. 公司是否因个人信息拥有期限的经过、处理目的的达成等个人信息变得不必要时
用筛子筛掉相应个人信息。
2. 即使超过信息主体同意的个人信息持有期限或已达成处理目的,
根据其他法令需要继续保存个人信息时,将个人信息另存为数据库
转移到DB或保存不同的场所。
3. 个人信息销毁的程序及方法如下。
① 销毁程序:公司选定发生销毁事由的个人信息,公司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的
经批准销毁个人信息。
② 销毁方法:公司销毁以电子文件形式记录、保存的个人信息,不得播放记录
但是,纸质文件中记录和保存的个人信息用粉碎机粉碎或焚烧销毁。


第7条 (个人信息的安全性确保措施)
公司为确保个人信息安全,正在采取以下措施。 但是,对于因用户本人的疏忽或网络或通信问题导致个人信息泄露而发生的问题,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1. 管理措施
– 为安全管理公司处理的个人信息,制定并实施内部管理计划。
– 公司将个人信息管理者限制在最小限度内执行业务,并定期对相关人员进行
通过保安教育等管理性措施,认识到了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要性。
2. 技术性措施
– 公司为了防止黑客或电脑病毒等导致个人信息泄露或损坏。
正在竭尽全力。(使用最新杀毒软件,引进信息保护系统设备及解决方案,其他
确保系统安全性的技术性保护措施履行)
3. 物理措施
– 公司为了防止个人信息泄露、毁损,在管制区域设置出入控制系统,管制出入
建立并运营着程序。

第8条 (影像信息处理器运营和管理相关事项)
<固定型影像信息处理机运营管理方针>
公司通过固定型影像信息处理机运营、管理方针,告知公司处理的个人影像信息以何种用途和方式使用、管理。

1. 固定型影像信息处理设备的安装依据·目的
– 公司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5条第1款,以以下目的安装、运营固定型影像信息处理器。
– 公司的设施安全、火灾预防、防盗等犯罪、防止车辆被盗及破损

2. 安装位置、安装数量、拍摄范围、管理负责人、负责部门及影像信息访问权限者
区分总公司(首尔)安山工厂、蔚山工厂、庆州工厂
安装位置公司入口、大厅、紧急楼梯、工厂、停车场等主要设施
拍摄范围 公司内主要设施及工厂出入门等全地区
保管场所经营管理室管理支援组管理支援组管理支援组管理支援组
负责部门经营管理室管理支援组管理支援组管理支援组管理支援组
管理负责人责任经理责任经理责任经理责任经理
电话:070-4107-0621031-492-3882 052-239-39900 054-777-7953

3. 影像信息拍摄时间,保管期限,保管场所,处理方法
– 拍摄时间:24小时拍摄
– 保管时间(总公司):拍摄时起30天
– 保管时间(前工厂):拍摄时起 110 天
– 保管场所与处理方法:服务器保管与处理
4. 影像信息确认方法及场所:要求总公司与基地相关管理负责人
5. 对信息主体的影像信息阅览等要求的措施:必须申请个人影像信息阅览、存在确认申请书,仅限于信息主体自身被拍摄或明显为信息主体的生命、身体、财产利益需要时允许阅览。
6. 为保护影像信息的技术性、管理性、物理性措施:制定内部管理计划,限制访问控制及访问权限,应用影像信息的安全储存、传送技术,处理记录保管及防伪措施,准备保管设施及设置锁定装置等。

第9条 (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与权益救济方法)
公司全权负责个人信息处理相关业务,为处理个人信息处理相关信息主体的不满及受害救济等,指定如下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
分类负责人联系方式电子邮件
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经营管理室长070-4107-0425 wellz@i-jy。com
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经营管理室信息技术组长070-4107-0621 jeonsw9usa@i-jy。com

信息主体可以向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及负责部门咨询使用公司服务时发生的所有个人信息保护相关咨询、投诉处理受害救济等相关事项,公司会毫不犹豫地回答信息主体的咨询。
另外,如果需要其他有关侵犯个人信息的咨询,请咨询以下机构。
①个人信息侵害举报中心(韩国互联网振兴院运营):(无区号118)/privacy.kisa.or.kr
②个人信息纠纷调解委员会(韩国互联网振兴院运营):1833-6972/kopico.go.kr
③大检察厅网络犯罪调查团:(T)02-3480-3573/www.spo.go.kr
④警察厅网络恐怖袭击应对中心:(T)1566-0112/ecrm.police.go.kr

第10条 (个人信息阅览请求)
信息主体可以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35条,向以下部门提出阅览个人信息的请求。 公司会尽最大努力迅速处理信息主体的个人信息阅览请求。

①个人信息阅览请求受理·处理部门
部门名称联系方式电子邮件
经营管理室070-4107-0620 duddms@i-jy。com

第11条 (个人信息处理方针变更)
本个人信息保护处理方针于2024年12月12日制定,根据法令、政策或保安技术的变更,内容追加、删除及修改时,在实施变更的个人信息处理方针至少7天前,将对变更事由和内容等进行公告。

①施行日期:2024年12月12日